导语|澳大利亚资源部长玛德琳·金10月14日称,若中国投资者拒不出售北方矿业股份,政府可考虑将其国有化。作者指出,澳方把投资争端升级到资产接管层面,却低估了对等风险——2025年底澳对华投资存量约616亿澳元;而即便接管,也填不上项目融资缺口与下游产业链短板。 作者简介:中东问题学者,常驻以色列与阿联酋的一线观察者。 10月14日,澳大利亚资源部长玛德琳·金表示,将北方矿业公司国有化是政府可以考虑的选项。此前,澳方多次要求与中国有关联的投资者出售股份,有关股东仍未按要求完成退出。截至目前,国有化尚未成为正式决定,但堪培拉已经把威胁推进到了产权处置层面:要求中资撤出遇到阻力,就考虑直接接管包含中资权益的企业。 ▲ 澳大利亚资源部长玛德琳·金在全国记者俱乐部发表讲话,资料照片。她于2026年10月14日表示,将北方矿业国有化是政府可以考虑的选项。 这套思路的问题,在于澳大利亚似乎把国有化当成了只有自己能够使用的工具。中国同样拥有保护本国利益的法律和政策手段,澳大利亚资本也在中国持有投资权益。澳方一旦把争端升级到资产接管,就必须承担对等处置的风险。忽略这一点,国有化威胁就很难成为迫使中国投资者让步的有效筹码。 北方矿业开发的布朗斯山脉项目,蕴藏镝、铽等重稀土。这些材料用于高性能永磁体,关系到新能源汽车、风力发电及国防装备。澳美希望借助该项目建立替代供应,因此把股权结构纳入所谓供应链安全考量。中国投资者持有的股份,也由商业投资被赋予了地缘政治含义。 ▲ 布朗斯山脉重稀土项目加工设施航拍,可见输送设备、钢结构平台与处理区域。 2023年以来,澳方先后限制相关投资者增持、下达股份处置令,并限制部分股份的表决及其他权利。今年5月的新一轮处置令,涉及六名投资者持有的约17.6%公司股份。7月期限届满后,争议仍未解决。如今再提出国有化,表明既有措施未能迅速实现澳方预期,政府开始寻求更强的行政介入。 政府可以审查投资,也可以依法追究具体违规行为,但个别股东的合规争议,并不足以自动证明所有中国关联投资都构成安全威胁。尤其当澳方的产业目标本就包括减少中国参与时,监管决定更需要接受透明度与比例原则的检验。把“国家安全”作为不断扩大干预范围的理由,会让投资者难以判断产权保障究竟还有多大稳定性。 从投资者角度看,被要求退出意味着实际损益。限期出售会削弱议价能力,争议和交易限制又可能压低估值。退出价格如何形成、补偿是否充分、合法救济是否畅通,都关系到投资者能否接受安排。如果这些问题没有解决,单纯提高威胁强度,很难促成有序退出,反而可能扩大诉讼和外交交涉的空间。 ▲ 西澳大利亚布朗斯山脉重稀土项目的北方矿业标牌。该项目是此次撤资与国有化争议的核心资产。 澳方尤其需要算清对等风险。按照澳大利亚官方统计,2025年底,澳大利亚对华投资存量约616亿澳元,涵盖直接投资、证券及其他投资。不同类别的法律性质与处置方式各异,但这些权益共同说明,澳大利亚并非站在双边资本关系之外。其企业在要求中国保护财产权时,也需要本国政府尊重中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。 中国具备回应歧视性投资措施的法律依据。《外商投资法》第四十条明确规定,对中国采取歧视性投资禁止、限制或类似措施的国家,中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。假如澳方针对中资权益实施歧视性强制接管,中国完全可以评估针对澳资权益的对等处置,把符合本国法律和适用国际义务的资产措施纳入选择。 在法定条件具备时,相关选项也可以涉及征收或者国家接管。中国法律对特殊情况下基于公共利益的征收,规定了程序和公平合理补偿要求。具体行动应当依法确定,澳方却不能预设,自己可以讨论接管中资权益,中国就必须放弃研究同等级别的应对。产权保护应当双向适用,风险承担同样如此。 对等反制的意义,在于改变澳方的成本计算。中国是否采取具体措施,可以根据实际损害、政策目标和自身发展需要决定。只要澳方无法排除本国企业承担相应成本的可能,国有化就不再是一项可以低成本施加于中资的单向压力。威胁能否奏效,取决于实施者能否承受后果,不能只看部长讲话的措辞。 ▲ 北方矿业官网公布的布朗斯山脉项目现场照片,前景为钻探设备,背景为勘探场地。 即便暂时不考虑中国回应,接管项目也需要澳大利亚自己支付成本。政府若取得所有权,就要处理估值补偿、融资建设和持续经营问题。北方矿业9月签署的年度报告披露,美国进出口银行考虑提供的最高2.3亿美元融资,仍属于有条件、无约束力的支持意向;公司原定9月底作出最终投资决定的目标,也因融资谈判尚未完成而推迟。 这些信息说明,制约项目发展的因素包括资金落实和商业可行性。改变股东身份,不能直接填补融资缺口,更不能把尚待建设的项目变成成熟供应链。矿产开采之后,还需要分离、精炼和下游制造能力。中国在这些环节形成的产业积累,来自长期投入,澳方需要通过建设和运营逐步补齐。 国
2026-10-19